市中区街道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街道调解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调解中心全面工作,协调好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定期组织排查调解工作,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和控制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三、对应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五、督察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 六、注重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综合优势。 七、组织对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提出奖惩建议。 八、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 九、组织搞好分析预测,制定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召集并主持召开调解中心成员单位有关会议。
街道调解中心职权和职责任务
调解中心职权: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流指派权;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度权; 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督察督办权;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建议权。 调解中心职责任务: 一、定期组织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和控制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二、统一受理由社区(村)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 三、对应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责成其及时化解调处;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五、督察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 六、协助领导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的落实; 七、对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提出奖惩建议; 八、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 九、搞好分析预测,制定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街道调解中心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进行调解的;由社区(村)调委会调解不了的;调解组织发现纠纷主动调解的;街道党工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 二、纠纷的分流指派和调解。纠纷受理后由调解中心做好登记,并由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调解中心主任签批后,做好调解或分流指派工作。经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纠纷,按类别制作调解协议书。若调解不成功,引导当事人依法进入诉讼程序。 三、回访归档。调解中心对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情况一周内进行回访,并将履行情况做好记录。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管理。 四、在调处涉外纠纷、涉及多人多层次的纠纷、跨辖区的纠纷和重大复杂纠纷时,除按一般程序外,应专题向街道党工委、政府和区调解指导委员会汇报。
街道调解中心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及时排查、重点突出、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二是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协作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解决矛盾纠纷。 三是坚持多种手段并用的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采取经济的、法律的、思想政治教育等各种方式方法,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耐心说服,依法协调,积极化解。 四是坚持道德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工作。
街道调解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受理范围
一、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进行调解的; 二、本街道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三、由社区(村居)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 四、跨街道的矛盾纠纷; 五、外地驻本辖区单位与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 六、街道党工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纵向排查与横向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排查,做到街道不漏社区(村)、社区(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 二、街道每月、社区(村)每周进行定期排查; 三、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及时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 四、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要加大力度,进行重点排查。 五、对排查直接受理的纠纷以及信访、“12348”法律服务专线、社区(村)调委会等报告的矛盾纠纷,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街道调解中心情况报告制度
一、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预警机制。各街道办事处建立预警机制领导小组,由分管书记负责,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应急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充实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了解掌握和反映矛盾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纷防范和调处工作。 三、街道的纠纷信息员由各社区(村)调委会主任担任。社区(村)的纠纷信息员以社区(村)小组为单位选定若干名。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要立即报告当地党工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落实好控制措施和处置预案。 四、调解中心每周五向区调解领导小组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没有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街道调解中心收案登记制度
一、调解中心直接受理、“12348”法律服务专线、社区(村)调委会等部门报告的矛盾纠纷 ,要全部进行登记,以便确定调解人员、时间和方式,及时调解。 二、调解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笔录。如果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任意分析和臆造。 三、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住址、纠纷的性质和简单过程等。 四、受理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薄》,并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五、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泄露。
街道调解中心协调会议制度
一、调解中心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协调会议; 二、协调会议由调解中心主任或委托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三、调解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缺席; 四、协调会议主要针对矛盾纠纷研究解决办法,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协作。 五、调解中心各成员单位对于调解中心做出的分流指派任务应认真组织调处。
街道调解中心矛盾纠纷调解回访制度
一、在调解协议执行过程中, 为督促协议的执行,减少矛盾纠纷的反复,巩固调处工作的成果,调解中心要对已调结的各类纠纷进行回访。 二、回访的范围: 1、调解中心调解处理的纠纷案件; 2、纠纷性质比较严重或涉及外地、军人家属的纠纷案件,有条件前去回访的; 3、对复杂疑难纠纷案件,调解中心要坚持一周内回访。 三、回访中发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反悔的情况,调解人员要不厌其烦的再次进行调解;同时要检查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和偏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调处。 四、在回访中,发现当事人坚持反悔态度,不愿意再调解,执意要到人民法院解决,调解人员不得对其阻挠和干涉。
街道调解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一、做好文书的审查,装订。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以及调解中心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及各种材料。调解文书、资料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规定整理归档。 二、档案橱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掌握,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 三、搞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四、要科学排列档案,对于纠纷调解要分别入档。对重要案卷和一般案卷要实行分别管理。 五、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所存档的资料要熟悉情况,心中有数,做到查找准确、迅速。
街道调解中心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坚持值班工作制度,及时接待来电来访,受理矛盾纠纷,准确解答咨询,做好登记、记录,并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情况。 二、不得擅离职守,特殊情况确需离岗时,报请该中心主任批准,并在接班人员到岗时才能离岗。 三、交接班时,要将值班期间的咨询、受理及其他情况交代清楚,明确衔接责任。
主持人规则
1、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规范,保证依法调解。 2、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公平公正。 3、掌握纠纷的基本脉络、主要事实、争执焦点和调解预案。 4、宣布有关纪律和注意事项,包括调解庭纪律、当事人规则、旁听规则及其他事项。 5、掌握调解进展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调解中出现的意外或重大情况。 6、对达成的协议签字盖章,检查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提出处理方案。
调解员规则
调解员在主持人领导下具体实施调解工作。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规范,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实施依法调解,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二、熟悉纠纷的全面情况,掌握主要事实与证据,双方争执的焦点、实质和要求,明确调解预案。 三、根据调解原则,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劝说引导双方当事人认识各自的问题,适时指出其过错和承担的责任。 四、在当事人双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识问题的情况下,适时提出调处意见,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五、对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签字盖章;未达成协议的,提出另行处理的建议。 记录员规则
一、记录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原则,认真记录主持人和调解员、双方当事人现场的调解发言,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并将现场各方的讲话记录在案,要使用统一制定的固定格式用纸,开庭记录要真实。 二、记录员要及时整理现场材料,对达成的协议要制成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中心或调委会留档一份。
当事人规则
一、当事人作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员的开导、引导和批评,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有关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开庭纪律,不准谩骂污蔑对方当事人,不准蓄意为难调解员、主持人,更不准当场打架和侮辱双方当事人人格,违者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二、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自己的陈述或答辩。客观公正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开庭过程中要做到心平气和,以理服人,虚心接受别人的指正、批评,自觉承认自己的过错和承担的有关责任。 三、当事人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一旦形成,双方当事人要自觉履行;对调解无效的案件或者暂不签字的文书协议,当事人接到调解中心再次发出的调解通知书后,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到庭,对新发现的民转刑案件,要由调解中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旁听人规则
一、不准大声喧哗,自觉遵守开庭调解场所纪律。 二、不准私下议论,不准对调解员、主持人讲不文明语言。 三、不准扰乱调解秩序,谩骂一方当事人。 四、不准随便插话,不准污蔑和打骂见证人和当事人。 五、不准录音、照相和从事与开庭调解不利的活动,违者应退出调解现场,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持社区(村)调委会介绍信或特殊情况下直接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2、申请有关调解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真实表达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要求进行鉴定。 5、进行辩解和反驳。 6、有正当理由申请中断、延期或终止调解。 7、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遵守调解场所秩序。 8、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9、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街道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负责调解中心办公室全面工作; 二、组织收集、分析、反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 三、对受理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工作提出初步意见,并报调解中心主任批示; 四、组织制定调解人员培训计划; 五、组织对疑难复杂纠纷的调查研究,搞好情况交流、典型推广,并组织好文稿起草工作; 六、组织好调解中心的值班及日常接待工作; 七、组织好会议的召集和筹备工作; 八、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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