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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5-10-11 被阅览数:0 次 作者:市中区司法局

市中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

    (一)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修养和调解技能。
    (二)人民调解员职业纪律
    第一,不得徇私舞弊;第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第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第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第五,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员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调解委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特别是那些容易激化的纠纷。
    (二)调查分析纠纷情况。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纠纷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矛盾的主要方面等有关情况。
    (三)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则,应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思想、性格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四)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充分说理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已互谅互让,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思想基础,调解人员就应该抓住时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五)调解协议的履行。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如一方或双方反悔,经再次说服劝导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要求基层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或阻拦。

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学习制度

    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主任会,调解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安排下月任务。
    开展政治、业务学习,交流调解工作经验。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应安排适当时间学习党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交流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岗位责任制、排查调解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等方面的经验。

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组织领导。由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计划,统一部署,公、检、法、工、青、妇等有关部门与调解组织统一行动,协同作战。调解中心应根据本辖区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在自己工作的范围内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
    (二)制定排查计划。内容包括排查的目的、意义;排查的时间、范围、方法等;印制下发排查统计表,由矛盾纠纷总数、分类、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的犯罪线索以及归属部门等基本内容组成。
    (三)组织实施排查。落实排查计划,按照规定的排查方法、手段进行。调解室要发挥“十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地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特点,在辖区内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将了解到的矛盾纠纷线索进行登记,填写排查统计表。
    (四)落实调解人员。调解室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统计分析,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轻重缓急等进行分类排队,逐一落实调解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调解,防止激化。对排查中揭发出的犯罪线索,应立即移交公安部门。

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登记制度

    (一)建立纠纷登记簿。调解室应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调解小组也应设立登记簿,每月各小组对受理的纠纷进行汇总,填入调解室登记簿内。调解室每月汇总后报司法所。
    (二)纠纷登记。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调解室都应进行纠纷登记,记明收到纠纷的日期,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填写记录日期。
    (三)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室登记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但要记明移交的机关、承办人。
    (四)纠纷登记簿应妥善保存,以便复查。

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回访制度

    指调解室对已调结的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再出现反复的矛盾纠纷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巩固调解效果的工作制度。
    (一)回访应定期进行,调解室对调结的较复杂矛盾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个星期内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效果。
    (二)回访要有针对性。回访的主要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复杂的易反复的矛盾纠纷,一类是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回访要有重点人,即影响协议履行的关键人、容易闹事人以及有利于协议履行的中间调停、斡旋人。
    (三)回访内容: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四)回访总结。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高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对调解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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