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为重点的城乡基层调解网络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是基层党委、政府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机构,是维护城乡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司法所为依托、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依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把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力量统一整合起来,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调解中心在维护城乡基层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信访、法庭、派出所、武装部、民政、人口和计生、经管、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工、青、妇等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为成员。
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为龙头,村居(社区)调委会和“十户三员”(纠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法制宣法员)为基础,其他调解组织形式为补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体系。加强厂矿企业、新型经济组织、大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的调解网络建设。
司法所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是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主要依托。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莱州会议”、“枣庄会议”和“寿光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要积极推进司法所规划化建设,加大财力物力投入,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施。
二、明确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职责任务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基本职责任务是:
1、定期组织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和控制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2、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和村居(社区)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
3、对应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责成其及时化解调处;
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5、督查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
6、推动领导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的落实;
7、对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出奖惩建议;
8、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
9、搞好分析预测,制定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三、规范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运作机制
完善预警机制。充实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了解掌握和反映矛盾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纷防范和调处工作。
健全联动联调机制。加强与公安“110”、“12348 ”法律服务专线、信访、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联动联调。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要坚持便民原则,即时进行调处。对于复杂矛盾纠纷,要在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设置的调解场所采取合议制方式进行调处,增强调处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如需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对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以取得最佳调解效果。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矛盾纠纷,在上级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各相关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处工作。
强化调处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发生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有关方面力量,及时妥善处置,防止因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和激化而酿成大的事端。
硬化考核奖惩机制。乡镇(街道)调解中心每年度要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长期打不开局面或工作滞后的,要严肃批评,并帮助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对因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综治机构提出建议,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制度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是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的重要保证。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调解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村居(社区)每周、乡镇(街道)每月进行定期排查。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及时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事、重点人,要加大力度重点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情况报告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要定期报告。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在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的同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没有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对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可以签发交办单的形式,逐案落实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并明确调处要求、调结时间。
协调会议制度。乡镇(街道)调解中心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与特点,研究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协作。
收案登记制度。对直接受理以及信访、“12348”法律服务专线、村居(社区)调委会等部门报告的矛盾纠纷,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督查督办制度。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认真履行督查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及协调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并向综治办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写出专门报告。
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来访接待制度、值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调解人员等级管理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调解人员过错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推进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落实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
坚持“及时排查、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当前,尤其要重点搞好“有关方面人员”、征地拆迁、拖欠职工工资福利、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农民负担过重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容易造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各种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增强工作的超前性,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按照“急事急办一批、防范控制一批、主动化解一批”的要求,列出单子,分级负责,归口处理,逐一落实领导、部门和单位责任制,限时调处。属于哪个部门、哪个单位的问题,就由哪个部门、哪个单位负责解决,不得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和推给党委政府,不得把由本级处理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对一时难以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化解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避免过激行为,严防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尤其是集体到省进京上访事件。
坚持多种手段并用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法律的、思想政治的等各种方式方法,本着便民利民的精神,耐心说服,平等协商,积极化解。特别要发挥好村居(社区)的调解组织的作用,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内部。
坚持法德结合原则。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要结合矛盾纠纷案例,有针对性地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六、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的思想,把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列入主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汇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山东建设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评先树优、晋职晋级和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依据。县级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
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把那些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中心来。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队伍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调解工作技能,努力建设一支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道正派、能打硬仗的调解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