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告通知 济宁概括 上级文件 法律法规 外地经验 关于我们 司法工作动态 |上报文件
□ 站 内 搜 索 □
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

 

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被阅览数:4 次 作者: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 

       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文件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

                  调解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大企业和高等院校,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军分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全市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调处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在维护城乡基层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作用,提高全市乡镇(街道)驾驭控制局势的能力,维护城乡基层社会稳定,推动“平安济宁”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4〕26号)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原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重要性

  在乡镇(街道)建立调解中心,是解决新时期城乡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我省在实践中总结创造的一个重要经验。当前,全市总的形势很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政治稳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特别是“平安济宁”建设深入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果。随着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加,且调处化解的难度更大,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群体性事件组织化倾向明显,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

  化解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关键靠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这一级。把问题解决在乡镇(街道),必须切实抓好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充分发挥调解中心的职能作用。原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领导力量、机构设置、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方面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影响了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致使一些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平安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妥善处置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既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对我党执政能力的实际考验。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政法综治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建设“平安济宁”的高度,正确认识当前稳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做为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把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工作原则

  全市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组织建设为切入点,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健全机构,理顺关系,强化队伍,规范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依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职能作用,把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确保城乡基层社会持续稳定,为平安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在落实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及时排查、重点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点搞好“有关方面人员”、征地拆迁、拖欠职工工资、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农民负担过重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容易造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各种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增强工作的超前性,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在激化之前。

  二是“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研究解决问题。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急事急办一批、防范控制一批、主动化解一批”的要求,列出单子,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逐一落实领导、部门和单位责任制,限时调处。属于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哪个单位的问题,就由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哪个单位负责解决,不得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和推给党委、政府,不得把本级应该处理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对一时难以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避免过激行为,严防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尤其是集体来市到省、进京上访事件。

  三是多种手段灵活运用的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采取经济、法律、思想政治教育等各种方式方法,本着便民利民的精神,耐心说服,平等协商,积极化解。特别要发挥好村居(社区)调解组织的作用,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内部。

  四是法制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工作,结合矛盾纠纷案例,有针对性地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健全组织网络,明确职责任务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作为基层党委政府组织和协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办事机构,在维护城乡基层社会稳定中至关重要,必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组织网络。优化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凸显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配套联动、上下贯通、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

  市里成立矛盾纠纷调解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全市矛盾纠纷情况控制、督查督办、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矛盾纠纷调解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乡镇(街道)要成立调解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委分管副书记兼任;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和司法所长为副主任;信访、法庭、派出所、武装部、民政、计生、经管、土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为便于工作,经组织部门考察,符合提拔条件的司法所长可明确为副科级干部。要配齐配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人员,每个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人员从乡镇(街道)综治办、司法所、乡镇分流人员中调剂解决,也可选聘部分有经验的离退休工作人员。

  为加强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的司法调解工作,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增设司法行政工作机构,抓好调解中心建设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村居(社区)要设立调委会,配有调解室、调解员。由村居(社区)一名负责同志担任调解中心主任,并配备2�3名调解员。

  积极推进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大财力物力投入,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调解和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同级财政要拨付必需的办公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是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主要依托。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将司法所作为派出机构,实行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

  适应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职能定位的变化,应赋予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分流指派权、调处调度权、督查督办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建议权。同时,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职责任务。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主要职责任务是:

  1、定期组织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和控制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2、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的和村居(社区)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

  3、对应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责成其及时化解调处;

  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5、督查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   

  6、推动领导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的落实; 

  7、对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出奖惩建议;

  8、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

  9、搞好分析预测,制定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作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是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的重要保证。要从实际出发,健全完善科学、实在、配套、管用的工作制度,真正实现调解中心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坚持对排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登记,健全档案,定期汇报。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排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村居(社区)每周、乡镇(街道)每月排查一次;对重点人物、重点单位、重复上访对象,要加大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建档立册。

  (二)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预警机制。充实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了解掌握和反映矛盾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纷防范和调处工作。乡镇(街道)的纠纷信息员由各村居调委会主任担任,村(居)的纠纷信息员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确定若干名。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在落实好控制措施和处置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没有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健全完善交办督办制度。调解中心对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建立台帐,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认真分析研究解决的办法,逐案落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明确调处要求和调结时限。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及时进行检查、督办、并及时组织回访,确保工作落实。

  (四)健全完善调处和应急处置制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坚持便民原则,及时进行调处。对复杂矛盾纠纷,在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设置的调解场所采取合议制方式进行调处,增强调处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如需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的调解协议,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下,履行有关程序,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跨地区、跨单位的矛盾纠纷,在上级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各相关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处工作。对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明确专人负责,党政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切实做好工作,及时妥善处置,防止因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和激化而酿成大的事端。搞好分析预测,制定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五)健全完善联动联调制度。调解中心、公安、“110”、“12348”法律服务专线、信访、民政等部门相互协作,配套联动。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及时受理重大矛盾纠纷,整合力量,多措并用,迅速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对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并争取支持,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以取得最佳调解效果。

  (六)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乡镇(街道)调解中心每年度对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大力表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长期打不开局面或工作滞后的严肃批评,给予警告,并帮助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对因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综治机构提出建议,实行一票否决,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也是平安济宁建设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重心不移、强化基层的思想,切实把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济宁”的建设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评先树优、晋职晋级和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依据。县市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指导与管理。

  二是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把政治素质高、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年轻有为的干部充实到调解中心来。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队伍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调解工作技能,努力建设一支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道正派、能打硬仗的调解队伍。

  三是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为调解中心和司法所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人员编制和招录公务员向基层倾斜,解决部分司法所有机构无编制、有编制无进入指标的问题。

 


上一篇: $上一篇内容$ 下一篇: $下一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