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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区司发[2007]22号文件


发布时间:2008-7-10 被阅览数:0 次 作者:济宁市市中区司法局

 
济宁市市中区司法局文件 

 

     

济区司发[20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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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百日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活动”的通知
 
 
各街道司法所、局有关科室
    为确保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确保全区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上级要求,经研究,从现在起至10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百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一、指导思想
    这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确保全区社会政治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深入地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重点预防社区群众、失业人员等因矛盾纠纷而引起的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和自杀等民转刑案件;二是重点排查调处企业转制兼并破产、职工下岗、失业、退休养老等涉及职工权益保护及生活保障问题(包括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城市建设改造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三是涉法案件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重复访和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五是可能进京滋事的人员和其他重点人员的情况。
    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努力实现本辖区“无民转刑案件,无集体上访,无群众性械斗,无非正常死亡”的“四无”目标。同时基本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重大纠纷不出中区”,并使全区矛盾纠纷排查率达到98%以上,调解率达到95%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三、调处办法
    一是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对排查出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梳理、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摸清底数、确定重点。当即可以调处的,立即调处。二是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建立矛盾纠纷每日排查逐级上报制度,同时结合本辖区实际,开展共性问题的联合排查,突出问题的专项排查等。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明确解决时限。工作中要做到:对重点群体、重点单位、重点人员排查到位;对重点部位防范到位,以重点突破,推动全面工作的开展。三是全力调处,加强防控。各人民调解组织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分类组织人员进行调处。不断提高调处质量,努力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办事处,矛盾不上交,从而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中区司法局成立“济宁市市中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百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工作科,全面负责全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司法局局长吴德群同志任组长,局党组其他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纪检组、法制宣传科、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等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这一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五、几点要求
    1、各街道要高度重视这次排查调处活动,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纳入领导责任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证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顺利进行。
    2、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部署,坚决克服排查走过场的错误作法,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把排查调处基层矛盾纠纷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
    3、要在整合和调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力量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争取领导支持。要积极、主动、扎实地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确保有声有色地开展好这次活动。
    4、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决不允许推诿扯皮,对有影响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要集中力量进行攻坚;对一些日常纠纷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患于未然,坚持调防结合,使这次活动既化解了矛盾,调处了纠纷,更使基层群众提高了法制观念。
    5、各街道司法所和社区都要明确一名网络联络员,专职负责矛盾纠纷信息上报。矛盾纠纷信息要每天通过市中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网络系统随时上报,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发现重大矛盾纠纷,要在落实好控制措施和处置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街道党工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中区司法局将对各街道矛盾纠纷排查情况进行检查。各街道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全面总结及经验材料于10月20日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司法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    矛盾纠纷            排查调处               通知          
  济宁市市中区司法局基层科                   2007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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